白癜风治疗过程 http://m.39.net/disease/a_5696797.html封面照片:雕龙碑二期彩陶盆(~BP)地层学与器物形态学苏秉琦殷玮璋考古学属于历史科学。考古学和利用文字记载研究历史的狭义历史学一样,担负着真实地恢复历史、科学地揭示历史发展规律的任务。它们都要求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为指导,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进行研究。然而,每个学科由于研究的对象不同,具体的研究方法也各有差异。对于考古工作者来说,为了发掘古代遗址、打开面前的往往是无字可查而价值很高的“地书”,揭示古代历史的面貌,必须运用一套独特的科学的发掘和整理加工的方法。许多事例已经说明,只要方法对头,即使发掘的只是一个遗址或它的局部,也犹如打开了一扇历史的窗户,从中可以窥见古代社会的真实一角,甚至能揭示某些规律性的东西;但若方法不对,工作做得再多,给人看到的如果不是歪曲的,也将是若明若暗的图像。不能把熟练的技术同科学的方法混为一谈。虽然考古工作的质量与考古技术的熟练程度有一定的关系,但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考古工作从获取资料到整理研究,自有其科学的程序。应该把全部工作置于正确的理论和综合研究的指导之下。每项发掘工作应具有明确的学术目的,按科学的规程和方法进行。开展对考古学方法论的研究,无论对考古工作的正常进行,还是对本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毋庸置疑的意义。考古学方法论涉及的范围广泛,在一篇短文中是难以阐述清楚的,本文仅就地层学和器物形态学这两种常用的方法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不当之处,请同志们指正。(一)人们对住地的选择总有一定的要求。要求的共同性,使历代居民常常选择同一个住地,因而在一个遗址内常常包含若干不同时代的文化层堆积。考古工作者在发掘古遗址时,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切地区分不同时期的堆积层,辨明各层的遗迹遗物,准确地判定它们的时代。考古学上称为地层学或层位学的,指的就是地层堆积的层位上下,堆积时代的相对迟早关系的研究。如果说地层学是考古发掘工作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这决非过分。田野发掘中揭露的任何遗存,一般地说,都须借助于地层关系以确定其时代。如果失却地层依据或层位关系混乱,就会使出土的遗存失去应有的科学价值。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受极左路线的干扰,有些地方的发掘工作不按科学的操作规程,往往对层位关系交代不清,使揭露的遗存失却地层依据。有的同志在主持发掘时,以为开了一、两条探沟,地层情况已经了解,进一步挖掘其他探方时就可不必注意地层了。这是很不对的。一个遗址内各层的堆积既不是水平的,它们的厚度也不会一致。不同探方的相应层次未必属于同时;同一层中的不同遗迹甚至一个房基上的不同层次,也可能有时间早晚。另有一些同志错误地认为只要挖出“珍宝”,就作出了成绩。于是在田野考古工作中出现了很多不恰当的做法,甚至发生了见“宝”就挖、非“宝”就丢,不讲地层、一味找“宝”的现象。必须指出,出土物的珍贵,只说明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和创造才能,并不说明今天的考古工作水平。真正表明工作水平的,是工作方法是否科学。一件遗物的科学价值,也决非世俗的价值观念所能衡量。考古学以研究和恢复历史为其任务,出土物的价值高低自应由它在解决历史问题方面所起的作用来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出土的每一件物品都有其特定的价值,都应作为科学标本妥善地处理。三十年来,我们获得了大量资料,解决了不少历史问题,但是还有不少学术课题已经提上工作日程等待我们去研究。例如,有关新石器时代早期的文化,目前知道的还不多;有关我国农业、畜牧业、制陶业和金属冶炼业的起源等问题,都需要依靠新的资料去逐一说明。每一个学术课题的探索,要求我们付出巨大的劳动,也要求我们运用正确的方法。每一个课题的解决,需要我们提出各方面的证据,其中少不了地层学方面的证据。过去在工作中曾经发现一些很重要的线索,往往因缺乏可靠的地层依据而弄得真假莫辨、是非难断。这是应该记取的。田野考古中使用地层学的方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最初是以深度划分土层,即每隔若干厘米分为一层。这种方法之不科学是显而易见的,目前已为人们所摈弃。以后,依据土层的颜色、质地去区分地层。这是比较准确的方法,目前仍为人们所运用。再后,由于注意到一层堆积所跨越的实际年代可能相当长,于是在同一地层中依据遗迹(如灰坑、墓葬)的打破关系进一步区分时间的早晚。甚至没有打破关系的墓群,也能从墓葬排列的规律中找出先后的关系。这个过程,反映了中国考古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越来越趋向成熟。无论是依据土层的不同颜色、质地并结合层内的包含物划分地层,还是依据遗迹的打破关系来区分早晚,都是一项认真细致的工作,要求我们亲自动手,仔细从事。在划分地层时,除了辨明各层的差别、变化外,还应对不同堆积层形成的过程及遗迹现象废弃的原因等等一并加以考虑,作出正确的解释。每一个遗址都有比较典型的堆积层。及时掌握该遗址的典型地层,对指导发掘具有重要的意义。除非遗址内的地层堆积已遭破坏,因而不得不求助于其他手段外,一般的发掘工作都需在严格地区分地层的情况下逐层地、有条不紊地进行。即使为配合基本建设而进行的发掘工作,也应要求参加工作的同志及时了解发掘对象在学术上的价值,按科学的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应该把发掘工作与专题研究、综合研究结合起来。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指导发掘,不断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以确保学术课题最终获得解决。如果从这样一个高度去认识,那么在田野发掘中要求层位关系清楚、出土标本不乱,是为探索某一特定课题而进行的工作程序的最基本环节和起码要求。科学地运用地层学,对于每一个考古工作者,都是必须掌握的基本功。我们研究的每一种文化以至每一件遗物,既属于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又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我们应该有时间的观念,又有空间的观念。这是互相区别又互相统一的两个方面。对地层学的认识和理解,也必须注意到这样两个方面。地层学所反映的上下两个迭压层次之间有时间早晚,确切地说,仅仅是对这两个有迭压关系的层次而言。假如这两个迭压层分属不同的考古学文化,譬如说,甲、乙两个文化(型)各包含早、中、晚三期遗存,揭露的地层关系仅是甲文化(型)的早期堆积被乙文化(型)的晚期堆积所压,那么是否能说甲文化(型)一定比乙文化(型)早呢?显然还需做具体分析。这里可以有以下两种可能:一,前者确实比后者要早;二,两者同时并存或平行而略有交错。在后一种情况下,完全不排除在另一地点发现甲文化(型)的晚期遗存压在乙文化(型)的早中期遗存之上的可能。在讨论仰韶文化的半坡类型与庙底沟类型的早晚关系时发现的两种相反的迭压层次,应是对后一种情况的很好的说明。有关后岗类型与大司空村类型,半山类型与马厂类型文化间的关系,除了考虑它们之间可能存在时间早晚外,似也应考虑同时并存或平行而略有交错的可能。若把上述情况放到古代社会中去考察,可能更易于理解。有理由认为,在新石器时代,我国的广阔土地上散布着为数众多的族的共同体。虽然考古学文化与族的共同体能否等同尚可讨论,但这两者具有同一性当无疑问。一个族的共同体活动的地域与一种考古学文化分布的范围应有其一致的方面。如果一种文化确是代表一个族的共同体,它的分布决不会限于一个墓地或一处居址的。族的共同体活动于一个特定的地域内,它的遗迹也将分布于这一地区内的若干地点。同时,不同的族的共同体相互依存于特定的社会之中,它们之间决不是静止的,不相往来的。马克思早就指出,人们彼此间生产物的交换,首先是在诸共同体接触的地方发生的。事实上,不同的共同体之间除了交换以外,彼此的交往可追溯到很早以前,他们在文化上有所接触和交流是不可避免的。除正常情况下的交换和交往外,在非正常情况下出现的争斗,由种种原因引起的各共同体力量的消长和迁徙等等,都可以使共同体活动的地域发生变动。有时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出现极其错综复杂的情形。这是我们观察,研究古代历史时不能不考虑到的。说仰韶文化、大溪文化、河姆渡文化和大汶口文化等是同时存在或平行而略有交错的几种考古学文化,一般是容易接受的。但在较小的范围内是否存在类似的平行而略有交错的考古学文化呢?已有的线索表明,在一个较小的地域内同时存在两种以上文化(型)也不是不可能的。既然一种考古学文化有它独特的面貌和一定的分布地域,那么只要进行精细的发掘和深入的调查,当不难找出它的范围。它的中心和边沿地区也可加以区分。同时并存的不同文化(型)和它们之间的交汇地区也因此而得以了解。如果我们已经掌握各文化的分期,那么还可以考察各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变迁等情况。当然,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因为,即使进入文明时代,中原地区还存在“华戎杂错”的情景,更何况原始社会中氏族林立、部落纵横。民族学材料告诉我们,一些少数民族对住地的选择,还有垂直分布的现象:有的住高山,有的住平地,有的住半山腰。这种现象在新石器时代是否也有,也可以探索。有些同志总是希望把他所在的那个地区的古代文化排出一个前后(早晚)的序列,而且力图说明它们之间存在直接的发展关系。诸如仰韶文化——庙底沟二期文化——河南龙山文化——二里头文化——商代文化这样的序列,据说后一种文化都是由前一种文化发展而来,一条重要的理由是它们之间有直接迭压的“地层依据”。我们不准备对这样一种具体的看法进行讨论。作为一种看法,可备一说。但是,类似这样一些地层迭压关系能否构成两种文化间存在继承、发展关系的依据,却是需要讨论的。研究某一考古学文化,不仅要确定其时间属性,推定它是某一特定时期古代先民创造的物质遗存;而且对当时人们的社会生活、经济形态,以及不同的考古学文化间的关系,不管是横向的平行关系还是纵向的发展关系,都应做多方面的分析比较。任何过于简单的理解或解释,都是不可取的。也许是受了上面那种单线的直接发展论的影响,近年有些简报中常常舍弃通用的文化名称,将遗址中包含的不同文化一概以“第一期文化”、“第二期文化”······来称呼。我们认为,目前通用的文化名称既已约定俗成,如果认为某一名称不确切,自可提出讨论,如果随意更动,实为不妥。“文化”和“时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加以区别,否则会引起思想上的混乱。对于不同文化(型)之间的关系,应基于对原始材料的分析而具体地、逐一地进行探讨。例如,关于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的关系,早在五十年代就曾进行过讨论。但从各地不断发现的新资料看,有关它们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出现了比原来的设想复杂得多的情况。对这两种文化的类型、分期的研究工作,都还有深入进行的必要。就以龙山文化而言,虽然冠以“河南”、“山东”、“陕西”等名称而加以区别,但这几种文化(型)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是同源还是各有源头?像河南龙山文化,在不同的地区之间,文化面貌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又意味着什么呢?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具体地进行探索。但是,地层学凭借文化层的迭压,虽然提供了判断它们之间的相对早晚的依据,而在考察两种文化之间是否存在继承和发展关系时,过分强调地层迭压关系是没有必要的。探索不同文化间的关系,主要的应借助于器物形态学,从文化内涵中去分析。如果有的遗址的不同文化层间确实提供了可探讨两种文化间存在继承关系的线索的话,那么对这种地层的划分给予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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